山东省(不含青岛)实际注册、依法依规从事废钢铁加工业务且正常经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。企业应纳入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(GB/T4754-2017)中“制造业”门类(C门类),废钢铁加工业务销售额占其全部废钢铁业务销售额比重50%(不含)以上。
(一)经营现状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《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》《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》(2016年第74号公告)等有关文件要求。
(二)项目备案、企业登记、安全设施“三同时”、环评、排污许可、规划许可、工程许可emc易倍app、不动产权、消防验收等政府部门批复手续健全。
(三)符合钢铁产业政策,不存在生产“地条钢”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等违法违规行为。
(四)须通过ISO“三体系”认证;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;各项管理制度健全,内部机构完备、职责明确、管理到位。
(五)加工厂区面积应不小于2万平方米,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。
(六)正常开展废钢铁生产经营活动,废普碳钢年加工能力不低于10万吨,废旧不锈钢及其他废旧特种钢年加工能力不低于3万吨,近三年平均实际加工量不低于7000吨,年加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。
(八)加工生产系统综合电耗应低于30千瓦时/吨废钢铁,用电量应与废钢铁加工量相匹配。
(九)废钢铁加工产品达到废钢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,加工工艺设备先进,满足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。
(十一)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、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,以及偷税漏税、虚开发票、违法违规、严重失信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行为,符合涉企资金“绿色门槛”有关要求。
(一)企业申请。按照自愿参与原则,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书(见附件)。
(二)初审。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及初审,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,择优确定本市推荐名单。于2024年3月28日(星期四)前,将推荐意见、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、电子版PDF版和word版)以及各市研究确定的支持政策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。
(三)复审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,经省有关部门审定后,向社会公示公布。